【48812】被告单位潍坊某机械公司及被告人冯某、季某某污染环境案

发布时间:2024-06-13 20:59:49 来源:贝博官方app下载地址

  

被告单位潍坊某机械公司及被告人冯某、季某某污染环境案

  被告人冯某、季某某于 2015年建立被告单位潍坊某机械有限公司,从事金属零件外表酸洗、发蓝加工,期间将工艺流程中发生的废水、废渣等有毒物质不经处理经过暗管随意排放。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潍坊某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人冯某、季某某犯对环境形成污染罪。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单位潍坊某机械有限公司违背国家规定,以躲避监管的方法,排放有毒物质,严峻对环境形成污染,其行为契合对环境形成污染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应予惩罚。被告人冯某、季某某作为潍坊某机械有限公司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应以污染自然环境罪追查刑事责任。判定被告单位潍坊某机械有限公司犯对环境形成污染罪,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冯某、季某某犯对环境形成污染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遍地罚金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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