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4-07-29 21:18:50 来源:贝博官方app下载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问:我公司是一家资源收回企业,已获得“反向开票”资历。我公司与出售者两边签定的生意废钢铁、废家电等作废产品生意合同,要不要交纳印花税?

  答: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收回企业向天然人作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规则:一、自2024年4月29日起,天然人作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向资源收回企业出售作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收回公司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以下称“反向开票”)。

  出售者,是指出售自己使用过的作废产品或出售收买的作废产品、接连不超越12个月(指天然月,下同)“反向开票”累计出售额不超越50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的天然人。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则:印花税应税生意合同是指动产生意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生意合同)。

  因而,你公司“反向开票”中与该出售者签定的生意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纳税规模,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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