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再次征求《2021-2023年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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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关于再次征求《2021-2023年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局、农业(农业技术)服务中心,购机者,农机生产企业,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相关工作,保障补贴政策和补贴额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我处于6月11日、7月9日分别公开征求了《2021-2023年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并对采纳的建议进行了相应修改,现再次征求该方案的意见,时间为2021年7月27日-2021年7月31日,在此期间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实名、书面反馈我处,同时提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便于后期进一步沟通交流。

  2021年7月27日2021?2023年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一、实施原则

  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市委市政府“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国务院关于快速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快速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的实施建议的通知》(京政农发〔2019〕150号)要求,以满足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落实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所有的环节,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一)突出稳产保供。将粮食、蔬菜、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提升本市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有外埠基地的机械化水平,保障首都主要农产品供应。将温室大棚骨架及配套设备、粮食烘干、畜禽养殖等方面的成套设施装备按规定纳入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范围,加快推广应用步伐。

  (二)突出农机科技自主创新。推广使用智能终端和应用智能作业模式,深化北斗系统在农业生产中的推广应用,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通过开展农机专项鉴定,重点加快农机创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条件步伐,尽快列入补贴范围;对暂时无法开展农机鉴定的高端智能创新农机产品,通过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予以支持。

  (三)补贴标准“有升有降”。一是提升部分重点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从30%提高到35%,包括玉米籽粒收获机等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所需机具,山区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急需的新机具,智能、复式、高端产品。二是逐步降低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的补贴额,到2023年将其中央财政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实行降标的机具品目或档次确定后,及时向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报告。

  (四)提升监督服务效能。一是提升信息化水平,继续推广应用手机App、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三合一”系统,快速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二是加快补贴资金兑付,保障农民和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优化办理流程,探索补贴额较低的机具免于现场核验,缩短机具核验办理时限。三是充分的发挥专业机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从严整治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四是按照《北京市关于逐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实施建议》(京财监督〔2021〕378号)要求,对于直接兑付到个人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待条件成熟后推进相关工作。

  农机购置补贴大多数都用在支持购置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采用因素法(包括基础性因素、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等)测算分配资金,原则上不突破区级需求上限分配资金。中央资金采取预拨付的形式。市级资金采取“预拨+清算”的方式,即购机者将申请录入“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后,经区级农机主管部门形式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区级财政统筹中央和市级资金予以补贴,不足部分由区级资金先行垫付,市级财政于当年年底清算后足额补齐。

  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及时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地区的预算规模。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督促相关区(单位)优先使用结余结转资金,督促预算执行较慢地区加快使用,并按需组织并且开展区(单位)际间余缺调剂,重点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区(单位)的补贴资金调增给已出现供需缺口的区(单位),确保不发生大规模资金结余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

  在资金使用方面着力探索创新方式。组织并且开展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探索创新补贴资金使用与管理方式,包括作业补贴、贷款贴息、融资租赁承租补助等补贴方式,提升农民购机用机能力。探索利用市级资金加强农机信息化建设,结合5G、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进一步方便购机者办理补贴,强化补贴机具使用效果追踪。

  (一)补贴对象。本市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购机者可向户籍所在地、登记注册地或实际生产经营地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为保障首都主要农产品供应,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固定安装类设备补贴,需在自有外埠基地使用的,需提供在当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证明,同时满足年供应本市农产品数量要求,具体实际的要求见《2021-2023年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和核验规范(试行)》。

  (二)补贴范围及标准。本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分为中央财政补贴范围、市级财政累加补贴范围和市级财政单独补贴范围,实行定额补贴。具体补贴额度以正式对外发布的“年度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额一览表”为准。

  1.中央财政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及标准。根据本市实际,从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选取15大类39小类134个品目,利用中央补贴资金进行补贴。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规定标准执行,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测算比例不超过30%。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提高中央资金补贴额度,其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35%。

  2.市级财政单独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及标准。在“中央财政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外,选取本市农业生产和产业化发展急需的6大类12小类67个品目机具,利用市级资金进行补贴,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50%。最重要的包含设施农业、养殖、农产品加工等行业急需的成套设备,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和适用性很强的农业装备。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根据我市真实的情况,对补贴种类范围、补贴额度等适时调整。

  市、区两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完整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并且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各级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受理、审核、公示、兑付补贴资金。

  1.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全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统一发布补贴额一览表,引导生产企业自主投档,指导区级农机主管部门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会同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市级推广鉴别判定部门。做好技术支撑和行业指导作用,开展专项鉴定大纲的制修订工作,公布鉴定产品品种类型指南,规范开展鉴定工作,及时公开鉴定证书、鉴别判定的结果和产品主要技术规格参数信息。加强试验鉴定(认证)证书及其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等投档资料规范性抽查,对多次或重复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以及管理上的水准较低、违规风险较大的检验测试的机构,向市农业农村局建议不予采信其鉴定或检验测试结果。协助做好政策制定、需求调研、补贴品目范围确定、补贴额测算、信息公开等工作。

  2.市财政局。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全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统筹安排本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预算,组织并且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对各区补贴资金兑付和使用情况做监督。

  3.区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补贴细则,完善管理规定和相关制度,开展绩效评价、查处违规经营行为等工作。负责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材料形式审核、提交补贴资金兑付申请、补贴机具监管等工作。

  4.区级财政部门。配合区级农机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补贴细则,完善管理规定和相关制度,查处违规经营行为。组织实施年度预算编制,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保障本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经费,负责补贴资金兑付及监管。

  各区(单位)要依托办理服务系统,严格办理时限。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补贴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积极探索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

  各区(单位)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材料、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本地区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区(单位)要全面贯彻本通知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逐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解决的方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北京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违规经营处理规定的通知》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的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

  各区(单位)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地区2021?2023年细则,并抄报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每年12月1日前,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含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操作要求、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详见附件1、2。

  按照《关于北京市提前实施国家第四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的通告》(京环发〔2021〕6号)要求,2021年12月1日(含)后购置的柴油农业机械(以发票日期为准),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否则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补贴机具需在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且具备以下资质。

  1.中央财政及市级累加补贴机具。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的名字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2.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机具。对尚不能通过农机专项鉴定取得补贴资质的创新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申请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重点补贴建设标准成熟的烘干机配套设施、温室大棚骨架和标准化猪舍钢结构、智能养殖(含渔业)设备、果菜初加工成套设备、蜜蜂养殖及蜂产品初加工成套设施装备等,经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和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产品使用中央资金可突破全国补贴范围。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积极开展农机专项鉴定,加快农机创新产品获得农机试验鉴定证书步伐,并按规定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

  3.中央财政资质采信机具。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农机产品认证结果范围,按照农业农村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要求和规定执行。根据真实的情况,如需开展补贴机具资质直接采信第三方检验测试报告试点工作,按有关法律法规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4.市级财政单独补贴机具。(1)产品出厂合格证;(2)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的名字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3)产品执行标准;(4)产品检验(检测)报告。以上资质第(1)(2)(3)项为必须要提供项;第(4)项如产品涉及强制性或已发布国家标准的则为必须要提供项,否则为选择性提供项。

  (一)中央财政补贴机具。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实行降低补贴标准的机具品目单独分档测算补贴额。在确保资金供需紧平衡的基础上,可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品目或档次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后实施。

  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补贴机具和玉米去雄机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二)市级财政单独补贴机具。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测算比例不超过50%。

  中央和市级资金补贴机具,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本市办理服务系统补贴数据测算,其中,新增品目或上年补贴销售数据较少的品目,其相关档次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研获取,也可直接采信周边省份市场销售均价的最低值。

  保持补贴额总体稳定,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加强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不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或市级单独补贴比例超过70%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这类的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做评估,视情况调整。

  (一)实施范围。在本市顺义区、大兴区、昌平区、平谷区、房山区、通州区、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区、门头沟区、丰台区、朝阳区、海淀区13个涉农区和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实施。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视同区级统一纳入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管理。

  (二)资金使用上的要求。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市级财政依法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鼓励区级财政安排补贴资金,对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给予补贴。

  结合真实的情况,开展作业补贴、贷款贴息、融资租赁承租补助等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实施方案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2号)执行。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区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与有几率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发布实施规定。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细则)、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组织机具投档。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等要求,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组织开展形式审核,公示公布投档结果,并导入办理服务系统。

  (三)受理补贴申请。全方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区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中央财政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相关区(单位)应及时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四)审验公示信息。区级农机主管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做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区级农机主管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合乎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五)兑付补贴资金。区级财政部门在审核同级农机主管部门提交的兑付申请等材料后,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财政授权支付或直接支付)向符合标准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机主管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方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8.2.3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和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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