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中市发布2020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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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汉中市发布2020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梁爱)商标权、专利权都是法律赋予注册人和申请人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近年来,我国逐渐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陕西汉中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力度也在不断加大。自2019年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建以来,持续开展知识产权保护“铁拳”行动,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处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100件,重拳出击守护市场规则,维护权利人和消费的人合法权益,努力打造最佳知识产权营商环境。

  2019年底,当事人许某从他人处收购无进货发票、无来源证明材料的西凤、水井坊、臻酿、剑南春、天之蓝、海之蓝、五粮液、飞天茅台等酒品共25瓶,并进行销售,货值7820元。经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上述涉嫌侵权假冒酒品予以扣押和委托鉴定,认定为侵权假冒产品,当事人许某对检验判定的结论无异议。当事人许某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酒品的行为,损害了商标注册人和消费的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许某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侵权酒品25瓶;罚款1.62万元。

  2020年10月,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在汉中市某园区工地内有假冒该公司“龙牌”注册商标的建筑材料。经查,该工地堆放的标注为“龙牌”的2万余件建筑材料均为侵权假冒产品,货值金额60万元。执法人员现场采取强制措施对产品做了扣押,由于涉案金额巨大,涉嫌构成犯罪,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已将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

  该案的查处,有效保护了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行刑衔接相关制度,形成了打击合力,犯罪分子必将得到法律的严惩。

  2019年11月,城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汉中东升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投诉,称城固县耀某商贸中心张某对外出售印有“升仙”蜜橘标识的包装盒,涉嫌侵犯其“昇仙”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现场发现2万个不一样的规格的“升仙”蜜橘TM标识包装盒,虽与“昇仙”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但高度近似,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该批包装盒是当事人张某在外地定制,截至案发已售出几十个,获利近百元。当事人制作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包装盒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张某处以没收侵权包装盒,罚没款0.7万元。

  2020年5月,请求人田某就其“高纯度石英砂提纯酸洗装置”专利与被请求人汉中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处理请求。经对涉嫌侵权设备做现场勘查,组织双方证据互换和答辩,合议组合议,认为被请求人的酸洗设备技术方案与请求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8”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对,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认定侵犯权利的行为不成立,驳回请求人的处理请求。

  2019年底,城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购物中心检查时,发现2盒在售的“喜儿郎澳洲茶树油清凉热痱粉”疑似侵权假冒产品。经鉴定,证实该产品并非所标注的公司生产,认定为侵权假冒商品。截至案发,该购物中心已售出了10盒,违法来得到的136元。该购物中心销售侵权假冒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对其处以责令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侵权商品2件;罚款3万元整。

  侵权假冒商品在卫生和质量方面都没办法得到保障,极易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该案件案值虽小,但因涉及婴幼儿特殊群体,应予着重关注和保护。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来函,称本市某环保科技公司恶意申请注册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商标。经查,该公司通过北京某代理机构,申请注册了“火神山”“雷神山”两个商标,提出注册申请20天后,该公司意识到涉及嫌疑违反法律,便提交了撤回商标注册申请。

  “火神山”“雷神山”是武汉为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新建的医院名称,在全国乃至世界都具有较大的知名度与影响力,是全民战“疫”的重要标志,企图把具有特殊意义的抗疫标志作为商标,用来为自己谋取商业利益,这样的行为不但有违公序良俗,也违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中,由于商标申请人某环保科技公司在案发前已认识到该行为涉及嫌疑违反法律,主动撤回了申请,无违法来得到的,且事先咨询了专业代理机构,受其误导进行了注册申请,尚属初犯,并能充分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故对其从轻处罚 1000元。对商标代理机构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该机构辖属的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查处。

  2019年10月,汉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康明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举报投诉,称汉台区金华村某汽车配件加工点涉嫌销售侵权假冒产品。经查,当事人陈某涉嫌无照加工组装侵犯“康明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发动机大修包密封垫零配件产品,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和《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陈某立马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销毁当事人已加工的侵权产品和其他辅助材料共计9674件;没收用于加工伪造“康明斯”注册商标产品的设备5台;对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罚款0.3万元,对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罚款9.7万元,合计罚款10万元整。

  2020年5月,镇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某商贸公司未经“镇巴腊肉”地理标志商标持有人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腊肉产品外包装上使用“镇巴腊肉”字样。经查,该商贸公司并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进行生产包装,未经许可擅自将“镇巴腊肉”地理标志商标印在包装上,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标签、转轮打码器等设备;罚没款10.1万元。

  2020年7月,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热线举报,某机械公司在企业网站中宣称其产品“盘转式压砖机及配套设备”是“新一代专利产品”,但却未标注专利证号,涉嫌假冒专利和虚假宣传,执法人员立即对网页证据做固定。经查,当事人并未就该产品取得专利证书,就擅自标注为“新一代专利产品”。截至案发,网页点击量1800余次。当事人对假冒专利产品做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专利法细则》第八十四条、《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广告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对自身过错认识深刻,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当日整改完毕,且广告发布期间未售出产品,无违法来得到的,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假冒专利和虚假宣传行为;罚款0.5万元。

  2020年8月,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红豆集团投诉,称勉县某日用品经营部所售产品侵犯了“红豆”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现场查扣了标示为“红豆”牌的被子11床,经鉴定均为侵权假冒产品。经查,当事人张某分多次从西安市威丽澳尼纺织品批发部购进“红豆”牌被子共21床进行销售,截至案发已售出10床,违法来得到的1400元。经西安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该批发部并未获得红豆集团商标授权使用权。当事人张某进货时未要求查验供货商“红豆”商标授权证明,且进货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在明知或应知可能是侵权假冒商品的情况下,仍进行购进和销售,违反了《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张某处以没收侵权产品11件;罚没款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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